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
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含進修活動)之時數規定如下:
(一)校長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至少3小時。
(二)輔導主任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至少6小時。
(三)特殊教育教師或行政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至少18小時。
(四)普通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至少3小時。
(五)教師助理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至少18小時。
(六)輔導教師每年須參加18小時輔導知能研習。
(七)心評教師每年須參加18小時輔導知能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