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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教學現場處遇原則

檔案下載區 / 2026-07-17 / 點閱數: 140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8 日
發文字號:桃教特字第 1130028836 號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教學現場處遇原則」

  1. 落實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鑑定評估及研擬個別化教育計畫、輔導原則(轉換學習階段或轉學亦應將相關配套同步轉銜)。
  2. 研擬緊急應變計畫(如事發時之通報機制、以個案為中心之緊急應變支援網絡等),並落實演練機制。
  3. 依學生需求提供特需課程心理輔導
  4. 班級導師及科任教師請掌握班上特教學生狀況,並落實代理、代課教師及學生助理人員職前交接與說明,充分告知相關學生狀況及應注意事項。
  5. 辦理導師、任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增能研習,加強特教、輔導知能、溝通技巧、正向行為支持(可採以個案研討或工作坊形式辦理)。
  6. 事發當下,請學校立即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學生平穩情緒(如提供安靜的休息空間及專人陪伴,並透過溝通和支持引導學生適當表達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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