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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障礙與情緒障礙觀察輔導資料

特教資料 / 2021-10-19 / 點閱數: 1351

如班上學生有學習或情緒行為上的問題,
老師可先就行為問題或需求做觀察及輔導紀錄,
以利日後轉介安置之需要。

 

學習障礙申請請務必下載

"國民中小學疑似學習障礙學生觀察紀錄本"使用

以下介紹學情障申請資格

一.學習障礙申請資格

        學習觀察輔導紀錄為觀察每次學習狀況紀錄(佐證用)

一、設籍本縣國小1年級至國中8年級之在學學生,並具備下列學習障礙特徵者: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的定義,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 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二.情緒障礙申請資格  務必先下載情緒行為輔導轉介表使

        行為觀察輔導紀錄為每次發生問題行為觀察記錄(佐證用)

1、設籍本縣國小1年級至國中8年級符合情緒行為障礙鑑定基準之在學學生,並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有慢性精神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1學期之輔導紀錄者。

 

   (二)具有立案醫療院所(需有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持續就醫6個月內(精

 

         神分裂者僅需提供3個月)之「病歷摘要」(如附件七建議格式),並具1學期之

 

         輔導紀錄者。

 

   (三)經校內輔導單位輔導人員輔導(認輔)至少1學期以上並具有詳細輔導紀錄(需

 

         含學生疑似情緒行為障礙之特徵描述、學校每月輔導內容、策略及成效..等者。

 ※「情緒行為障礙」係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力、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

             醫師之診斷任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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