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蘆竹區新興國小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經過109年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
二、目的: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規範。
三、行動載具∶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使用規範:
1. 學生平日禁止攜帶行動載具來校,如遇校外教學或活動,學生因和家長連繫需要時攜帶。
2.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或切為靜音為原則。
3.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4. 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5. 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6. 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7.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8. 行動載具不應用於校園遊戲或上網,更不可任意流傳、散播、轉貼、複製有違個人隱私或言語攻訐之文字與圖片(含影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以免觸法。
9. 為防止教室用電超載,學生個人之行動載具及行動電源等,禁止於學校充電。
五、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