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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處室公告 | 2026-08-24 | 點閱數: 17

查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略以,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除滿足行政組織運作目的與效能外,亦應致力於維護 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考試院遂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行政院復針對工時上限之例外情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明定每日工時及每月工時上限,另本府為強化公務人員健康權保障,請各級主管人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又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先予陳明。爰復依前開規定意旨,本府針對工時管控及稽核措施如下,請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並持續宣導相關規範:宣導服勤辦法工時規範:請配合積極宣導,如同仁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分別以不超過14小時及80小時為原則;且每日工時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本府備查。另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且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本府同意,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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