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21日臺教資(六)字第1110006305號函辦理。 |
二、 | 111年荔枝椿象化學共同防治期程,說明如下: |
(一) | 高屏地區:荔枝-111年1月17日至2月18日;龍眼-111年2月7日至3月4日。 |
(二) | 嘉南地區:荔枝-111年2月7日至3月8日;龍眼-111年2月21日至3月21日。 |
(三) | 中彰投雲地區:荔枝與龍眼-111年2月7日至3月11日。 |
(四) | 苗栗地區:荔枝與龍眼-111年2月14日至3月18日。 |
(五) | 分區以外之地方政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轄區農業改良場提供防治建議。 |
三、 | 有關核准之環境用藥,請逕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網站查詢。 |
四、 | 其餘相關事項詳如附件,或請逕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辦人:鄭鈞元,電話:(02)2343-4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