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2年7月4日桃衛疾字第1120062397號函辦理。 二、立法院111年5月27日同意延長旨揭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本(112)年6月30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治業務已逐漸回歸常態,故旨揭條例於本年6月30日屆滿後當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