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製作之「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中英文版圖卡
2026-08-26 · 衛生組 · 處室公告 · 點閱數:18
| 一、 | 依據本府衛生局115年8月17日桃衛健字第11500759311號函辦理。 |
| 二、 |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
| 三、 | 本案所檢附「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中英文版圖卡1份,該圖卡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請協助轉知並參考運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