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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1、附件4修正規定(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2026-05-21 · 衛生組 · 處室公告 · 點閱數:64
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5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52060290C號函辦理。
下載:衛生福利部.pdf
1) 衛生福利部.pdf
下載:衛生福利部 函.pdf
2) 衛生福利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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